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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blogger都应当知道的12条美国法律(下)
原作者: Directory Aviva 译者: woogle 原文链接 译者注:终于把这篇文章翻译完了,建议每个blogger都能读一读,能从中学到很多。我的这一系列三篇文章也是取得了原作者合法授权的,原作者禁止商业性使用,因此本文也禁止任何商业目的转载,且非商业转载请附上原文及原文作者、译文及译文作者的链接地址。 10、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法律 在 你刚开始blogging的时候,你可能只是把它当作一个单纯的爱好,没有想过使它成为一个牵涉到一系列法律问题的电子商务。这就是为什么大量的 bloggers现在还是像一个数据库管理员一样打理他的生意,得不到任何的法律保障。Bloggers经常被这样的问题困扰着:到底需不需要为自己的电 子商务设立一个合法的实体呢?该设立一个怎样形式的实体呢?它究竟能带来多少保障呢?值得庆幸的是,这些问题的答案相当的明了。 相关法律解读: 设 立一个合法的实体,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合伙,都将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意味着:如果公司遇到麻烦,遭到起诉,设立人(股 东、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他们的个人资产,如个人银行账户并不承担连带责任。尽管有限责任实体提供的保障不是十全十美的,但是如果你想保 持个人资金与商业资金的独立,那么就请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于“公司的代表”,而不是“公司”。否则,法庭一般也不会对你们加以区分。 今天,大多数财富五百强企业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这使得很多bloggers认为这种模式是最为可取的一种模式。然而,对于大多数独立blogger而言,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是比较明智的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同样的法律保障(事实上法庭对这两者适用同一个法规),同时,它还能让你免受所有行政事务的烦扰,给你提供更好的税收计划。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便捷且相对实惠的流程: 1) 遵照州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规章制度,为拟设立的公司取一个名字; 2) 按照编档单位的要求把相关文档进行系统整理并存档; 3) 制定一个章程:明确所有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制订公司成员遵循的规章制度; 4) 拿到所有必须的执照和许可证(大多数bloggers都不需要); 5) 另外,一些州可能需要你发布一个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告。 应对措施: … Continue reading
每个blogger都应当知道的12条美国法律(中)
原作者:Aviva 翻译:Woogle 原文链接 译者注:本文的第一部分每个blogger都应当知道的12条美国法律(上)半年前就发布了,中间忙了一段时间,一直没上译言,今天逛到这里,再看这篇文章,很多人认为非常有价值,决定把后面的继续译完。 6、处理好你的读者的隐私资料: 如果你正在加强与读者之间的互动,你可能需要启动邮件订阅功能,开启评论薄雾浓云愁永昼功或者设置一个留言板。要使用这些功能,需要你的读者向你透露他门的个人信息,由于这些信息的特性,你可能会被卷入法律问题中。 相关法律解读? 很遗憾,在美国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站长如何管理所掌握的隐私信息的法律。相反,bloggers不得不照着一系列让人困惑的专业法律术语去做,这些法律术语夹杂在HIPAA(健康保险移动责任法案)、P3P(个人隐私保护策略),美国公平信息实践法和加州在线隐私保护佳节又重阳法案之类的法案之中。 面对这一系列管理隐私信息的法律,实在是难以理清头绪。好在,你只要做到下面指南中所述的几点就可以确保受到合法的保护。保护你不用承担读者隐私责任的最简单办法就是在你的网站最显著的位置发布一个隐私政策。 在这个隐私政策中,清楚地表明你将如何使用以及与谁共享这些个人信息。 告诉读者你是否使用cookies(是当你访问某个站点时,随某个HTML网页发送到你的浏览器中的一小段信息)或者其它的tracking(数据跟踪)软件。 在隐私政策中,你还得提供一个明确的退出或者修改所提供的信息的渠道。对于想要自愿退出的人来说,这个步骤一定要和提供一个Email地址一样简单。考虑得更深层次的话,这里还有一些额外的隐藏的法律问题,比如说:未成年人的信息资料、医院检查报告和犯罪记录。除非确实需要(在这种情形下你应当就你的信息收集策略咨询你的律师),尽量避免让你的读者提供这几类信息。 应对措施: 1)不要共享或者出售类似于社会保障号码、信用证号码、银行账号信息、犯罪背景和健康记录之类的信息。 2)发布一个明确的声明:读者可以收回提供给你的隐私信息。 3)试图收集并出售那些在隐私政策中没有明确声明的信息,不仅会给你带来法律上的麻烦,而且肯定会让你迅速失去通过blogging所辛苦积攒的信任和声誉。 7、谁拥有读者发布的内容,你可以把它删除吗? 对于读者在你的网站上的回复、评论和留言板等模块(这些板块都是你自己启用的)中发布的内容,究竟谁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决定了你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庆幸的是,这个答案非常的明了,下面就是处理这些问题的方案: 相关法律解读? 可能很多bloggers会感到吃惊,事实上你并不享有你站点上的这些由用户所提供的内容。相反,实际上你的用户(作者)享有这些内容的版权。要分析得出这个结论相当的简单,只要一个作者创作出原创作品并将之写出来,就自然获得版权法所赋予的版权。 你并不享有用户提供的内容的事实会让很多bloggers头疼,比如说,任何时候,只要读者(作者)要求删除他所发表的一条评论,你就不得不这么做。 在服务条款中写上这么一条,清楚的说明如果用户在你的网站发布了内容,就意味着给了你一个许可证,你没有义务按照用户的要求修改或者撤掉所发布的内容,除非你选择这样做。通过这种方式你可以确保有效地控制用户提供的内容,尽管你对那些内容不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 应对措施: 1)不要视用户评论为自己所有而随意使用或者删除,除非在你的服务条款中包含许可你这么做的一个条款。 2)用尽量详尽全面的服务条款说明你对用户提供的内容享有的所有权利。 3)如果你允许匿名发布,当有人发email通知你撤下某篇评论时,你将无法判断这篇评论的真正主人。因此,在允许别人在你的网站上发布评论之前,你至少要保证收集到基本的身份辨识信息。 8、监督博客上的评论的义务和责任 … Continue reading
每个blogger都应当知道的12条美国法律(上)
原作者: aviva 译者: woogle 原文链接 var del_confirm_msg="真的要删除这条评论么?"; var del_username="3872"; var del_url="/articles/deleteComment/3872/1350/"; 译者:很值得一读的一篇介绍美国网络法律制度的文章,从中可以了解很多 版权 法的微妙之处。其实中国网络版权法的规定跟本文介绍的美国法没有太大差别,完全可以类比参考。最近的“娱乐基地诉百度”案就涉及到本文所介绍的” 深度链接 “、”缩略图“使用等问题。这篇文章一共介绍了与blogging最相关的12条美国法,篇幅较长,拟分两次译完,这是上半部分。 或 许互联网给你的感觉还是如“拓荒前的美国西部”那样无组织,而事实上越来越多的网络活动,尤其是blogging,逐渐被纳入到各个州的法律和联邦法的管 制范围内。对于美国的bloggers来说,blogging已经成为真正的蕴藏潜在法律问题的矿地,而这个领域的法律的不稳定性也使得问题越来越突出。 本文将为bloggers解读在blogging过程中最有可能遭遇的12条美国法,并提出简单有效的窍门来引导bloggers避开有可能遇到的麻烦。 1、是否披露收了报酬发布文章的事实 过 去五年间,blogger们发布的资源(包括比较可信的信息和一些推荐建议)开始逐渐取代传统 媒体 信息的地位了。这个发展趋势为广告客户提供了巨大的机 会,他们让bloggers以发布文章或者加入链接的方式推广他们的产品和服务。考虑到bloggers群体发展的迅猛势头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美国法律 开始将这个领域纳入管制范围。 相关法律解读: 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发布了一个司佳节又重阳法建议,规定那些以“口碑营销”方式推广产品、开拓市场的公司必须披露与“口述者”的合作关系。这个司佳节又重阳法建议显然适用于blogging,据此,bloggers在为产品写使用报告和作宣传时必须注明他们得到了来自产品公司的报酬,即使他们所宣传的是事实,也得如此。 Payperpost 和 Reviewme 就 是这样两家 网站 ,他们为那些通过给产品写推广文章而挣钱的bloggers提供广告链接。依照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司佳节又重阳法建议,payperpost和 reviewme … Continue reading
谁拥有你的博客?
原作者: Brett Trout 译者: woogle 原文链接 作为一个版权法律师,我经常对我的客户说:“虽然你你为你的网站付了钱,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属于你。” 因为这些客户为网站付了钱,他们理所当然的认为他们拥有以下所有: • 网站的设计。 • 网站背后的程序代码。 • 网站的域名。 • 网站上的图像。 • 网站上的其他内容。 • 网站的隐私条款和政策。 大多数客户认为在他们填写支票后他们就获得了网站的“转让证书”。 当他们得知那些他们已经付过钱的网站建造者仍然享有网站所有权时,十分的震惊。 知识产权法保护为创造者而设,以此激励创造者们创作。 当你雇一个人为你设计网站时,你购买的实际上是一个“许可证书”——一个许可你按照你和设计者的共同的约定来使用的许可证。 那么,“许可证书”和“转让证书”的区别在哪呢? 如果你取得的是“许可证书”,你必须在你和设计者的约定范围内使用网站设计,否则你得支付额外的费用。 如果你取得的是“许可证书”,你不能将网站设计授权他人在别的网站上使用,你甚至不能制止设计者将同样的设计以你支付的价钱的十分之一许可给你的竞争者使用。 那些凡是由第三方创作的程序代码、图像、相片、隐私政策和其他内容都面临着相同的出境。 如果这些产品是由你的公司雇员创作的,并且这些工作是职务工作,那么你的公司就是法律上的作者。 你不需要一个受让证书,因为你的公司已获得天然的版权。 看到这一点,那些看似聪明的知识产权代理律师总是努力试图在那些签订合同的独立承包商上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而法律,无论如何,不会把这些独立的负责网站项目的承包商和公司职员相提并论。 如果你想拥有完整的版权,你需要签订一个包含排他性的“受让证书”的合同。 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前,你就把这个要求告诉给网站开发者,作为签约的先决条件,一个“转让证书”通常不会使合同的价金增加多少。 如果你在付了钱之后,再去和开发者讨论这个话题,增加的费用往往是上万美元。 一些项目,例如隐私政策的使用,你或许根本就不需要“转让证书”。 你当然可以和你的代理人约定他(她)不得再将为你制作的隐私政策再提供给别人使用,只要你为此支付足够报酬。 只是这种“买断性”的合同,肯定比只让你的律师从他的存档文件中拿出一份现成的按照你的需求适当作个性化修改要贵十倍,你的代理人以后仍然可以使用这些存档文件并从中获益。 … Continue reading
(译文)BlogBurst--Blogger和主流媒体间的桥梁
原作者: Michael Arrington 译者: woogle 原文链接 pluck的新服务blogburst将于明天,也就是2006年5月2日上线。早在二月份的时候,我们曾简单介绍过这个产品媒体 取得了合作关系(包括旧金山纪事报、华盛顿邮报、奥斯汀美国政治家等);另一方面,有1000个blogger使用了他们的这项服务。 blogburst的基本运作模式是这样的: blogburst把收集到的博客进行截屏、按内容归类,然后通过CPM把这些内容以付费的方式推给主流媒体。看一个例子,在旧金山纪事旅游版可 以找到一个旅游博客发布区,blogburst帮助这些主流媒体发行商在他们的站点上投放更有针对性的内容,这比他们自己去制造这些内容的花费要少得多。 同时通过这种方式,bloggers还可以获得更多的访问流量——因为每一篇文章都会包含一个回访原文的图片或者文字链接。 相比较于两个月之前,这个服务有了很大的进步。如果你是一个blogger并且希望你的 blog 享受这个服务,你可以到他们的站点去申请。 声明:我是在为blogburst免费作推广,当然我曾经为pluck做过付费咨询。 ,在那以后,这个团队取得了一系列里程碑式的成绩:一方面他们与一些优秀的主流
(译作)Lisensa --帮助Blogger进行版权管理
注:原作者: Michael Arrington 译者: woogle 原文链接 top10Media——一个致力于提供网络媒介等社会化服务的十分活跃的团队(点击了解),他们在周一推出了一项新的为 blog 提供 版权 注册和管理服务的系统:Lisensa。 Lisensa并非要帮助blogger们找出侵犯他们博客版权的行为和侵权者(如 copyscape和即将上线的sentinel 所提供的服务);相反,与blogburst类似,lisensa帮助blogger们通过一个联合组织将他们博客中的文章以一种合法正当的方式授权许可给有意向使用的第三方使用,这种授权许可可以是无偿,也可以是有偿的方式。 通过lisensa提供的服务,bloggers可以轻松的选择合适的CC协议模式,可以选择指定的非商业使用途或者选择商业性使用,是否相同方式共享。 lisensa负责处理许可协议并托收费用。lisensa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免费的,但是如果bloger的许可使用是有偿的,lisensa要从 blogger的报酬中抽取10%的费用。 lisensa的这种理念非常好,不过如果我们的终极目的是为bloggers创造额外的源源不断的收入的话,我认为blogburst的模式更为可取。blogburst没有提供版权管理的服务,然而它创造了非常方便易用的客户工具,以吸引用户(比如人性化的检阅模式,便捷的API接口)。blogburst与一些卓越的 媒体 、出版界有紧密的合作关系(包括华盛顿邮报、旧金山纪事报等),这些发行商也十分乐意以低廉的价格获取文字来充实他们的刊物。当然,lisensa不仅仅只是为了帮助blogers获取报酬,它们还发挥着促进版权法的实施,制止版权侵权行为的作用。
开工
今天终于开工了,思前想后,还是决定就写《著作权转让制度研究》了,虽然题目听起来大了点,不过自己关注的点可以小一点、集中一点。今天整理了一天的资料和思路,走了很多弯路,其实核心问题就那么几个:著作权转让制度的概念、外延、乏力基础;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的问题;著作权合同分析;其它细节问题(未来 版权 转让、合作作品著作权转让、转让限制等)。其中要重点也是决定成败的部分是著作权转让合同这一部分,其实一度打算把题目就定为著作权转让合同制度研究的,只是有考虑到这样的话资料比较少,怕凑不足。 准备花九天时间完成初稿:明天完成第一、二部分,写到人身权转让问题这;再花三天写合同研究;两天写细节问题;最后三天完善体系、查漏补缺。计划总没有被好好执行过,这次只许成功、不能失败!蔡导在催论文了,答辩也临近了,还要留些时间消化论文,以免答辩时太仓促。 本来还打算今晚看曼联对罗马的欧冠大战,还是算了吧,明天的任务很繁重,晚上七点还要赶到武大去参加一个招聘会,深圳先进研究院。想起键桥通讯的协议书还在拖着呢,这周内寄过去吧。
开源软件=性解放?看到一个有意思的比喻
在GSEEKER上看到一篇有趣的文章, "开源--没有利润--不会继续投入(时间,金钱)--开源的软件就不会继续完善--所以很多功能不全--用的人也就少--所以流行不起来。 嗯,就是没有利润的问题。可开源是很好的想法啊,把好东西共享为什么会有问题呢,昨天我就想到,软件就像性一样,也是好的东西,对双方都有好处,比如说软件用的人多了对开发者和用户都是好事,可是性为什么没有广泛地共享呢?这也就是软件不能广泛地共享的原因了。性是有禁忌的,这是因为,性的背后还得有感情,时间,金钱等的投入,而软件的维护和开发也是这样,Linus说软件就像性一样,免费的最好,这是对的,可免费的性也就意味着婚姻,因此,我想,自由软件应该建立一个像社会里的婚姻这样的系统,这样在这个系统里自由软件开发者能够获得回报,才能够更好地共享软件。不过这个系统肯定会比婚姻复杂了,因为婚姻只是两个人,而软件就牵涉到很多人。" 要这么说,这个婚姻关系可不好建立,婚姻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所以一旦结合就会比较牢靠,而自由软件的紧密关系靠什么维系呢?许可证? 以前法学界比较流行把婚姻合同化、物质化,试图抹去这其中的人身依附和精神利益;现在有来一个把物质关系婚姻化,呵呵,真是互相融合。